- 新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物重建可享稅捐優惠
該處進一步表示,經核准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可按該條例第8條規定就下列稅捐予以減免:1.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2.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3.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
符合資格之起造人,可依前揭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向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申請認定「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期間」以免徵地價稅,並於重建完成時向建物所轄之該處總、分處申請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以享有租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