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售配偶贈與的不動產,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可減除哪些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夫於2016年3月買入房地總價3,000萬元,2016年12月贈與妻,因為是夫妻間贈與,因此不課徵贈與稅。妻於2017年1月將該房地出售,該房地的相關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250萬元,另從夫購買房地以來,土地漲價總數額為200萬元,所以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規定,妻申報出售房地可減除項目共為3,450萬元(夫原始取得成本3,0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2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為200萬元)。
上例若夫2016年12月贈與妻的房地,係由夫於2016年3月間自第3人受贈取得,妻於2017年1月將該房地出售,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規定,以夫受贈當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為1,220萬元,相關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2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為200萬元,妻應申報出售房地可減除項目共為1,670萬元(夫受贈房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1,22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2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