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是有條件的」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表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9條規定,農業用地申請免徵遺產稅者,應檢具農政主管機關開立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國稅局申請免納遺產稅。
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自繼承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遺產稅,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