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仍應申報課徵土增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增值稅。」因此只要有自然漲價所得及土地所有權移轉之事實,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除符合法定減免或不課徵要件外,均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所謂「借名登記」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在性質上屬無名契約,其法律之效力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
是以,當借名者終止借名關係時,出名人即負有返還所有權之義務,但先前借用名義所為的土地移轉登記仍是有效的,不論嗣後土地所有權再登記回借名人的原因為判決移轉、調解移轉或和解移轉等,係屬另一次的所有權移轉行為,即為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之範圍,仍必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除符合法定減免或不課徵要件者外,若有漲價利益則應就借名登記之土地持有期間之公告現值漲價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