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不動產經法院拍賣,如屬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仍應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張君於2015年5月6日以505萬元取得A房地,嗣後因故A房地遭法院拍賣,拍定金額為540萬元,拍定人並於2016年5月25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惟張君未於2016年5月26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俟該局函請張君提示該房地的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資料,張君才在同年10月7日辦理申報,經核定所得額為2萬3千餘元,補繳應納稅額8千餘元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等。
本案雖漏稅額在4萬5千元以下,符合減免處罰標準之規定,免處漏稅罰,惟其未依限辦理申報,仍應裁處3千元行為罰。張君主張其於2016年9月21日收到法院電匯款項後,才得知房地已移轉,並隨即辦理申報,惟經國稅局查證結果,法院民事執行處於拍定時,即函請地政事務所塗銷查封登記,並說明該項不動產經拍賣,已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且副本於同年5月25日已送達張君,張君未依限辦理申報,仍應處以行為罰。
該局提醒,房屋、土地交易日的認定,一般是以所出售或交換的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惟經法院拍賣之不動產,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移轉所有權,如不動產屬房地合一新制規定的課稅範圍,應於拍定人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次日起算30日內完成申報,縱使無所得或虧損,亦應辦理申報,以免受罰。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房地合一專區」查閱相關資訊,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