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稅務 個人出售預售屋獲利,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指出,預售屋買賣因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在完工前之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或原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相關交易係屬「權利」之移轉,賣方應以預售屋(含土地部分)交易時之全部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損益,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2014年間以1,354萬元向A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1戶,在建造完工前,以1,500萬元出售予乙君,甲君在辦理20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嗣經該局依據查得資料,以出售價格1,500萬元減除甲君原始取得成本1,354萬元及相關必要費用10萬元後,核定甲君2014年度漏報財產交易所得136萬元,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買賣預售屋如有獲利,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前年度如有買賣預售屋獲利而未申報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如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可免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