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個人出售房屋,應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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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稅局:個人出售房屋,應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自2016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其交易所得按新制課徵所得稅:(1)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兩年以內。(2)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又個人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其交易視同前項之房屋交易。惟如2016年1月1日起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2014年1月1日以前取得,或於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超過2年者,其交易所得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土地交易所得免稅,惟房屋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結算申報。
 
國稅局指出,現正值201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如個人2016年出售房屋,屬前述依舊制核算財產交易所得者,應以房屋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與移轉該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局又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能提出交易時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應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實計算;未核實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成交價額,將依查得資料核定;若未查得資料,則按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並非納稅義務人可選擇依實際所得額或財政部訂定的標準申報。
 
國稅局舉例,轄內廖君2015年度出售位於台南市東區房屋(適用舊制),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該屋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之17%申報財產交易所得5萬元,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核定財產交易所得30萬元,差額25萬元除須補稅外還須處罰鍰。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而非可任意選擇以財政部訂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否則嗣後被稽徵機關查獲漏報會遭補稅並處罰鍰。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申報扣除財產交易損失,須檢附相關證明損失之文據,其每年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不足扣除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選擇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其財產交易損失僅得扣除其個人之財產交易所得,不得扣除其他人之財產交易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