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北市中低收入戶基準調整為22,207元
低收入戶收入基準規定需以北市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同時不得超過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即所得基準)百分之七十訂定,因北市(2015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為30,280元,惟其百分之六十(18,168元)超過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七十(即所得基準百分之七十,即為15,544.9元),故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3項規定,2017年度最低生活費調整為15,544元。
而中低收入戶基準則是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且不得超過所得基準,因最低生活費1.5倍為23,316元已逾所得基準22,207元,故2017年中低收入戶基準調整為22,207元。
台北市政府表示,貧窮線不等於中低收入戶基準:貧窮線應為社會救助法所指低收入戶的收入基準,台北市低收入戶收入基準2017年為15,544元,並沒有高於基本工資.媒體所報之22,207元則為2017年中低收入戶收入基準。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審查並非只計算個人,而是全家人口,並需同時符合動產及不動產基準:報導中所指因基本工資低於中低收入基準,故領22K青年可成為中低收入戶亦有誤,因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家庭之審查,計算的是全家人口收入,尚需包括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同時亦需符合動產與不動產基準,並非僅以審查個人每月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