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價登錄應核實於申報書備註欄內加註相關資訊未盡事項,以免受罰。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實價登錄應核實於申報書備註欄內加註相關資訊未盡事項,以免受罰。
新聞摘要
  • 實價登錄應核實於申報書備註欄內加註相關資訊未盡事項,以免受罰。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為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之透明化,行政院於2013年起實施實價登錄地政三法(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申報義務人(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或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其中應申報之價格資訊部分,即應按買賣雙方所簽訂之買賣契約(私契)內雙方合意之價格核實申報登錄。
 
實務上買賣雙方除原簽訂之買賣契約書外,偶有另行締結協議書或其他影響買賣價格之約定,則其亦屬買賣契約之一部。為確實掌握交易標的之合理價格,地政處再次提醒申報義務人應依申報登錄時所掌握之買賣契約完整內容核實申報登錄,並可利用備註欄將相關資訊未盡事項核實註明。如申報義務人僅依據買賣契約之部分辦理實價登錄,即有申報不實之虞,申報人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