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利事業自2016年1月1日起,出售不動產依規定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原則上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新制房地合一稅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規定,係按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簡稱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所稱房地交易所得額係指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因新制已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避免重複減除,出售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2016年1月買進房地總價2,500萬元並於2016年11月以3,000萬元出售(適用新制),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0萬元,土地增值稅20萬元,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為400萬元[房地交易所得額500萬元(3,000萬元-2,5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2016年起處分不動產時,應先判定該不動產是否適用新制,再依相關課稅規定計算正確出售所得並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