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移轉登記後,新所有權人應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土地移轉登記後,新所有權人應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新聞摘要
  • 土地移轉登記後,新所有權人應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2,如因繼承、買賣、贈與等原因移轉土地後,其地價稅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至千分之55)課徵。
 
稅捐機關提醒民眾,自用住宅用地因繼承、買賣、贈與等原因移轉登記後,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所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新土地所有權人必須在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遷入戶籍並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適用優惠稅率千分之2;逾期申請者,則只能從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至於申請方式,除一般的書面申請外,納稅義務人也可以進入該局網站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可在申報土地增值稅時勾選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第14欄或於申報契稅時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不動產移轉後使用情形申報表)勾選提出申請,如經查明在申請截止日(9月22日)符合相關要件者,即可自當年度起適用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