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即將上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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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即將上路實施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內政部為提升對租屋業者的規範、適切因應社會需求及解決民眾因房屋租賃所衍生之消費糾紛事件,遂於2016年6月23日公告訂定發布「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俾衡平租賃雙方權益,促進房屋租賃契約公平合理。
 
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黃美娟主任表示,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具有消費關係的企業經營者或以租屋為業的房東與消費者間的房屋租賃行為才有定型化契約的適用,倘租約內容與前開規定未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將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而屬於個人間的租賃關係,因非屬「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的消費關係,並不強制受到定型化契約的規範。若遇有租約內容與「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未合部分,可請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黃主任進一步表示,若租約有兩頁以上,宜蓋上騎縫章,避免被抽換;簽約過程中,可使用拍照、錄音等方式證明交屋現況;並建議可以劃撥、匯款等方式繳交租金,避免發生爭議而涉訟時,舉證困難。該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置於該所網站(http://www.xindian.land.ntpc.gov.tw)「不動產資訊/不動產交易安全專區」項下,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黃美娟主任表示,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只要不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強制規定,一旦簽訂契約對雙方均有拘束力。坊間常見部分條文訂有對承租人不公平合理之約定或巧立名目向房客收取不合理之費用等,造成租賃糾紛層出不窮。
 
黃主任進一步表示,民眾於簽訂租賃契約時,除應觀察周邊環境,檢視屋況外,應詳閱契約書內容,建議採用內政部版「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訂約,以保障自身權益。該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已置於該所網站(http://www.xindian.land.ntpc.gov.tw)「不動產資訊/不動產交易安全專區」或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pip.moi.gov.tw)→契約書及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land.moi.gov.tw)→下載專區→契約書範本下載,亦有英譯本供參考使用,歡迎民眾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