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購退稅後,管制期5年內「再行移轉」將追繳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2年內換屋符合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已向稅捐機關申請重購退稅的民眾,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如有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而所稱「再行移轉」,指土地所有權人與他人成立債權契約移轉重購之土地且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而言。
該局提醒民眾在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後,應注意該新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能再移轉或是有出租、營業、全戶戶籍遷出等不合於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情形,以免原退還稅款會被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