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協助民間老舊住宅結構健檢與補強3措施
措施一:補助建物結構耐震度健檢
內政部刻正研擬「台灣地區老舊住宅及建築物全面推動耐震性能評估實施計畫」,協助地方政府補助合於條件之老舊住宅,擴大推動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
1.補助對象:1999年12月31日前設計建造之建築物。
1999年發生921地震後,內政部檢討建築設計規範之耐震設計,提高耐震設計標準,並於次年1月1日實施。故如建築物係於1999年12月31日前設計或建造,其耐震能力有檢討之必要。
2.申請方式
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之社區由管委會代表申請;未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有1/2以上之區分所有人同意並推派一人代表申請。
3.補助方式
建築物結構耐震能力評估分為兩階段:
(1)初步評估:全額補助。
(2)詳細評估:老舊公寓大廈經初步評估有安全疑慮,須進行詳細評估者,補助評估費用45%,至多不超過30萬元。
措施二:補助建築物補強或重建
1.補助對象:經專業技師專業診斷,需拆除重建或補強之建築物。
2.程序:透過都市更新程序辦理。(對於無法透過都市更新程序補強或重建之建築物,內政部已研擬計畫及經費來源規劃,將於報行政院核定後透過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
3.拆除重建:對於都市更新團體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費用,予以全額補助,上限500萬元。
4.整建維護補強:對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定,併同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費用,予以全額補助。實施整建維護工程時,耐震補強工程費用予以最高55%之補助。
措施三:要求私有特定用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辦理耐震評估補強
1.對象:學校、醫院、旅館、社福機構、電影院、百貨公司(商場、量販店)、運動休閒場所等。
2.推動措施
(1)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修訂法令強制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於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項目增列耐震評估報告。
(2)修正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於變更使用類組規定項目增列耐震能力評估報告,如為需補強之建築物應補強後始得申請變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