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15年12月31日前,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不動產,仍應課徵奢侈稅
國稅局指出,2011年6月奢侈稅實施迄今,短期出售不動產情形明顯減少,顯示課徵奢侈稅確實達到抑制短期投機交易及穩定房市效果。為進一步落實居住正義、健全房市發展,故實施房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制度,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將不動產課徵奢侈稅於同日停徵。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至於在2015年12月31日前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除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各款排除規定者外,仍應依法申報繳納奢侈稅。稅額依據銷售價格計算,持有期間1年以內之稅率15%;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滿2年者,稅率為10%,持有期間的計算,是從取得不動產完成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並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申報奢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