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給付之補償費,免徵營業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給付之補償費,免徵營業稅
新聞摘要
  • 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給付之補償費,免徵營業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之使用權,營業人因而取得之補償費收入,尚非營業人之銷售額,應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日前接獲營業人詢問有關政府與其以協議方式取得其所有土地之使用權,其自政府取得之補償費收入,是否需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該局說明,依財政部2010年6月9日台財稅字第09904065260號令釋,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給付之補償費,尚非營業人之銷售額,營業人取得上開補償費應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取得上開補償費收入時,雖免開立統一發票,惟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他收入」列帳,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亦一併核實減除。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有取得上述之補償費,其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列報,以免發生短漏報所得情事,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