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會通過「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內政部指出,2016年2月6日高雄美濃地震,台南永康區維冠金龍大樓等多處建築物倒塌造成慘重傷亡,為強化現行建築物審查、勘驗及竣工查驗等制度,避免日後震災再次造成相同傷害,藉由第三方公正單位辦理審查及現場勘驗及竣工查驗以落實三級品管,並確保建築物設計及施工品質,因此擬具「建築法」修正草案第34條、第56條及第70條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之結構、設備、防火避難設施等項目,應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指定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法人、學校或團體審查。(修正條文第34條)
二、增列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經主管建築機關指定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法人、學校或團體辦理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6條)
三、增列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之竣工查驗,應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法人、學校或團體辦理。(修正條文第70條)
提高老舊建築物耐震能力作為及辦理情形.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