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採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出售自住房地,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地,得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該局說明,申請重購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或退還,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辨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通用。但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若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陳先生2018年7月6日以1,200萬元購買A屋供自住,陳太太另於2018年9月1日以1,800萬元出售2016年1月5日取得之自住B屋,應納稅額30萬元。陳太太於B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30日內申報時,在不超過出售B屋應納稅額之限額內可按新屋(A屋)價額占舊屋(B屋)價額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亦即陳太太可扣抵20萬元(30萬x1,200萬/1800萬),應繳納稅額為10萬元(30萬-20萬)。
該局提醒,申請新制自住房地重購退稅優惠者,不論是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兩者都須符合新制自住房地條件才可適用。另須注意若以小屋換大屋,已繳納之房地所得稅可全額退稅;但以大屋換小屋,則只能按新屋價額占舊屋價額之比率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