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院三讀通過土地稅法第31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
財政部說明,上開修正草案旨在考量土地所有權人以自有土地交付信託,且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其信託利益(含本金及孳息)仍全部歸屬原土地所有權人,該土地交付信託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所享有之土地權益,實質上未變動,不因信託成立而有不同,原土地所有權人倘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其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即納入遺產稅課徵範圍,惟於該信託土地再移轉時卻無法比照繼承土地,以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稅負較未交付信託之繼承土地為重。
基於租稅合理及公平,爰明定自益信託之土地比照繼承土地課稅規定,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該土地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時,其原地價指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另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明定該修正條文施行時,已發生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亦可適用修正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