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會通過「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兩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以自有土地交付信託,且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該土地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時,其原地價指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土地稅法修正條文第31條之1第3項;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條文第38條之1第3項)
二、委託人如有藉信託契約,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無前項規定之適用。(土地稅法修正條文第31條之1第4項;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條文第38條之1第4項)
三、上開自益信託土地,受益人死亡後,受託人支付之相關土地改良費用及地價稅者亦得減除或抵繳(土地稅法修正條文第31條之1第5項後段;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條文第38條之1第5項後段);另對於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土地稅法修正條文第31條之1第6項;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條文第38條之1第4項第6項)
財政部說明,考量土地所有權人以自有土地交付信託,且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其信託利益(含本金及孳息)仍全部歸屬原土地所有權人,該土地交付信託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所享有之土地權益,實質上未變動,不因信託成立而有不同,原土地所有權人倘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其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即納入遺產稅課徵範圍。
惟於該信託土地再移轉時卻無法比照繼承土地,以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稅負較未交付信託之繼承土地為重。基於租稅合理及公平,爰擬具土地稅法第31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自益信託之土地比照繼承土地課稅規定,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該土地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時,其原地價指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並將委託人藉由信託契約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案件排除適用。
另為期課稅更臻合理,明定是類信託土地於核課土地增值稅時可減除之稅費範圍,又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修正施行時已發生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可適用上開修正規定。財政部表示,待行政院將上開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後,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能儘速完成立法。
內政部表示,自益信託土地所有權人如果在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依現行規定,該信託土地繼承再移轉時,土地漲價總數額無法比照未信託的繼承土地以扣除被繼承人死亡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所以稅負較重。在基於租稅合理及公平前提下,推動「平均地權條例」第38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自益信託土地受益人的繼承人繼承該土地後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情形時,比照繼承土地課稅規定,使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標準一致;但如果委託人藉由信託契約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的案件將排除適用。
內政部指出,本次「平均地權條例」第38條之1修正條文與財政部土地稅法第31條之1有相同規範,財政部也提出修正草案,於行政院將上開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後,將與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能儘速完成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