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大說明!板橋浮洲地區都市計畫發布後 續辦區段徵收
一、現住戶安置措施將於都市計畫案內討論
針對浮洲區段徵收範圍內建物密集地區後續處理方式,而當地居民所提的安置、重劃或剔除計畫區等方案皆會納入都市計畫通盤考量,評估各項可行性,目前刻由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研商妥適方案中,最快2015年8月發布實施。
二、工廠安置已建置資訊平台及「新北市產業用地服務團」
新北市已成立「新北市工業用地供需服務資訊網」(http://www.cfgis.ntpc.gov.tw)及「新北市產業用地服務團」於浮洲逐家進行工廠訪視,以掌握工廠搬遷安置之需求,並設置專人專線,以隨時提供與旨案相關服務諮詢管道。新北市政府經發局表示「新北市產業用地服務團」自2014年1月份成立後,除拜會浮洲之自救會、聯誼會及促進會等團體外,並於當地舉辦4場次說明會,表達產業用地服務團成立目標及說明新北市府可提供之土地、勞工協助專案。
三、抵價地發還比例需依法報請內政部核准
本案由於都市計畫程序尚未完備,俟相關法定程序完成後,新北市於訂定抵價地總面積時,將確實衡酌本區特性、開發總費用、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土地使用強度、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等因素,訂定合理公平之抵價地發還比例,依法報請內政部核准後據以辦理。
四、板橋浮洲地區屬新訂都市計畫,依法須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板橋浮洲地區原屬非都市土地,2002年循新訂都市計畫程序變更為都市土地,都市計畫發布實施當時,即依行政院1992年函釋:「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明定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本次專案通盤檢討考量浮洲區段徵收範圍面積廣達103.45公頃,全區應有公平、一致作法,故仍維持原開發方式,並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2013年4月16日第801次專案小組審議通過。
五、徵收補償救濟皆依現行自治條例辦理
新北市目前土地徵收補償皆以新北市議會通過之「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為依據。針對自救會所提新北市補償標準較桃園縣林口A7合宜住宅區段徵收標準低的部分,地政局表示,現行徵收補償自治條例是新北市升格後,參考中央及其他縣市徵收補償救濟標準予以訂定,當時均採對民眾最有利的標準。
例如桃園縣房租補助標準為合法建物38.4萬元、非合法建物19.2萬元,而新北市則不分合法、非合法,只要符合設籍年限,均發給90萬元。又針對桃園縣政府就違建皆以合法建物補償標準70%發給救濟金部分,地政局表示,基於政府不鼓勵違建之立場,故就1999年原台北縣政府發布自治條例後之新建違建即不予以救濟。另查台北市政府對於1988年以後之新建違建亦不發給救濟金。
新北市政府表示,板橋浮洲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將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接續辦理,今後仍將持續與民眾溝通說明,期使本區開發案早日順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