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活化利用公有土地,有條件放寬公有設定地上權土地移入容積
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正主要是配合公產管理政策,增訂未來公有土地設定地上權的契約,如載明移入容積無條件贈與為公有,地上權人不請求任何補償規定者,得由設定地上權人提出申請移入容積,以協助地方政府取得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及活化利用公有土地。例如,公有土地如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興辦社會住宅,地上權人得申請容積移轉,除地方政府可藉此取得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外,移入的容積也無條件贈與為公有,政府得統籌運用於提供民眾更多社會住宅戶數及公益空間。
此外,考量實務執行需要,接受基地如以折繳代金方式移入容積,代金金額的查估,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3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外,本次增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自行就個案移入的容積價值個別查估,以利折繳代金金額查估作業。內政部指出,本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