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建署表示,有關都更建築容積獎勵項目之調整及下修,涉關立法院審議,目前尚未確定
營建署表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之需要,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第1項各款所定原則及第3項授權訂定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經各級都市更新審議會就個案辦理都市更新之公益性及必要性內容審議通過後,得核予建築容積獎勵,其上限為基地面積之1.5倍法定容積或基地現況容積加上0.3倍法定容積。
營建署指出,為強化政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機制、維護更新過程中各方權益之平衡及解決執行爭議,內政部業研擬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經行政院於2012年12月7日函送立法院,刻由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議中。有關報載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將調整等內容,涉關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目前均未確定,該署將配合立法院審議結果,於都市更新條例完成修法作業後6個月內據以修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俾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