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特定區計畫案」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審議作業
部分人士質疑葉世文前於任職營建署署長期間確定桃園航空城之開發範圍後,即轉任桃園縣副縣長執行航空城計畫,有炒作土地之嫌,訴求應暫停審議乙節,內政部營建署進一步釐清,內政部營建署辦理「新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案」,均依「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係透過區域整體性觀點,審視其新訂或擴大之合理性,經提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2013年4月25日第323次大會審議同意後,內政部於2013年5月17日核發同意函,並無違誤。
後續都市計畫之擬定,亦按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經提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2013年12月30日第818次會議後,針對用地需求評估、區段徵收財務評估、分期分區計畫、開發期程、拆遷安置計畫及民眾陳情意見等議題,刻正由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賡續召開會議討論中,俟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後,再提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至有關部分人士提出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規定辦理聽證乙節,查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內政部與交通部已於2014年5月26日就有關本特定區計畫範圍內特定農業區土地如何召開聽證作業事宜進行研商,獲致共識,後續將由交通部儘速依據土地徵收條例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相關預備聽證及正式聽證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