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當年度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需在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申請當年度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需在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新聞摘要
  • 申請當年度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需在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台北市政府近日作成1件有關地價稅案件之訴願決定。該決定指出,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惟合於土地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每年11月1日至30日)40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該案係台北市某民眾新近購買房地,於2015年9月24日辦竣戶籍登記,翌日向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申請自2015年起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審認該民眾之申請已逾當年度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申請期限即2015年9月22日,故自次年期即2016年起,始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2015年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
 
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認為,該民眾並未依土地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提出申請,自不得主張當年度即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該處分並無違誤,乃作成訴願駁回的決定。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提醒民眾,新購房屋或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要申請當年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要記得於該年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