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只是最高上限,在6%的範圍內自行與房仲業者商議其所收取的服務費額。
內政部表示,為導正過去房仲業者不當收取服務報酬的行為,維護交易當事人權益,內政部已於2000年間訂頒「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依照該規定,房仲業者或經紀人員向買賣之一方或雙方收取服務報酬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6%,而這6%並非固定收費比率,房仲業者或經紀人員應依個案狀況就其收費標準妥予向消費者說明,且不得有聯合壟斷、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內政部指出,目前有部分房仲業者固定按成交價金向賣方收取4%、買方收取1%~2%的服務報酬,其實已曲解自由議定報酬的立法精神;更有少部分不肖房仲業者對民眾宣稱6%是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收費比率,讓不知情民眾受騙,更嚴重影響民眾權益。內政部除將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導正這種情形外,並提醒民眾應適時維護自己的權益。
最後內政部呼籲,民眾委託房仲業者買賣房屋前,應多比較各業者提供的服務內容、專業程度、支付服務費用的方式。並建議民眾在委託買賣房屋前,可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pip.moi.gov.tw)或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land.moi.gov.tw)查詢合法業者資訊、各項不動產交易定型化契約範本、消費者買賣房屋須知及民眾看屋注意事項參考表等相關資訊,以保障自身購屋或售屋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