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日起,只須檢附由專業人員繪製之建物標示圖,即可直接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表示,原本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登記,必須先辦理建物測量後,始可辦理建物登記,現新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78條、第78條之1、第79條規定,只要是在2013年10月1日以後所請領使用執照之建物,可檢附由建築師或測量技師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繪製並經簽證之建物標示圖,直接向地政事務所申辦建物第一次登記,無需再辦理建物測量。
其建物標示圖之製作規範,修正訂定於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1、第282條之2、第282條之3的條文內,估計可大幅節省相關辦理作業期程,為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登記業務之一大利多,如符合該規定之建物,可選擇該方式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