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年內先買後賣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規定亦可申請退還增值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2年內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如果不夠支付新購土地地價,可在出售地已納土地增值稅的限額內,申請退稅。
該局舉例說明,賈小姐以200萬元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繳納土地增值稅15萬元,淨得185萬元。2年內,新買自用住宅用地花了195萬元。也就是賈小姐賣地的淨收入185萬元,用來支付新購土地195萬元,不夠10萬元,這時就可以申請退還原繳納增值10萬元。如果新買土地地價是250萬元,雖然不足額是65萬元,最多只能退15萬元。
該局指出,徐先生出售土地地價為200萬元,繳納增值稅15萬元,新買土地只花了180萬元。這時,縱使買賣都是自用住宅用地,時間也在2年內,其餘要件也都符合規定,因徐先生賣地淨所得185萬元,足夠支付新購地地價180萬元,政府就沒有理由退稅。
該局近一步說明,2年內先買後賣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規定亦可申請退還增值稅。至於所謂地價,是核算土地增值稅的地價,並非市價。這項優惠需當事人主動申請,申請時應檢附出售及購買地之建物證明文件、契約書影本、無租賃申明書、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