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認定後,已領照者將撤銷。
內政部表示,立法院前於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請行政院及考試院邀集各相關執業執照法與證照法的主管機關,將「不動產估價師 法」、「地政士法」等透過法律限制精神病患領取職業執照、撤銷執照及聘用的歧視性規定,進行檢討修正,並於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開議前,將修正草案送該院 審查。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有鑑於目前包括「建築師法」等12項專法,對於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者的管制方式未盡相同,經政務委員張善政及政務委員陳振川於2013年5月8日召開「研商限制精神病患領取職業執照、撤銷執照及聘用規定之相關法令檢討事宜」會議,結論略以,原則上可採以下之一致性規定進行法令 檢討修正:
一、因罹患精神疾病致其身心狀況違常者,經主管機關諮詢精神專科醫師確定,並由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後,方得限制其領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書或執業執照或開業證書。
二、至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的狀況消滅後,仍得依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管理法規規定,請領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書或執業執照或開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