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糾正桃園縣政府及中壢市公所放任承商竊佔公有地不當營業獲利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區域情報
監察院糾正桃園縣政府及中壢市公所放任承商竊佔公有地不當營業獲利
新聞摘要
  • 桃園縣政府及中壢市公所辦理老街溪加蓋工程,未即時制止承商將河川加蓋工作物轉為商場使用,致民眾誤認為合法,而承購使用權,遭受嚴重財物損失。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桃園縣政府及中壢市公所辦理老街溪加蓋工程,未即時制止承商將河川加蓋工作物轉為商場使用,致民眾誤認為合法,而承購使用權,遭受嚴重財物損失。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2013年6月6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沈美真提案,糾正桃園縣政府、中壢市公所。
 
監察院糾正案文指出:
一、中壢市老街溪河川地雖經前台灣省政府同意河川加蓋,但函示不得設立房屋等構造物,遑論作為百貨商場使用。桃園縣政府是地方河川建築管理機關,中壢市公所為該工程起造人,對於承商將該工程工作物作為美食商店街、百貨購物中心等商場使用,進行使用權銷售,違反前省政府核示用途,建築型式與雜項執照圖說嚴重不符,均置若罔聞,未即時導正或制止,甚至縣、市長參與開工典禮,加以背書,致民眾誤認為合法而承購工作物使用權,遭受嚴重財物損失,主管機關明顯違失。
 
二、承商將老街溪加蓋工程的工作物,設計為美食商店街及百貨購物中心使用,已與桃園縣政府核發的雜項執照用途不同,且該工程為政府招商、媒體大幅報導及眾所周知的大型建案,縣府在興建過程中,卻未嚴加監督,即時就工作物與核定工程圖說不符,勒令停工或拆除,任由承商持續興建完成,甚至發給部分使用執照,但本案關鍵使用執照原卷竟遺失,令人費解,桃園縣政府有重大違失。
 
三、中壢市公所自1997年起迄2006年間,多次因該工程工作物有違章建築、遭竊佔及違法經營停車場,函請縣府查處,桃園縣政府均置若罔聞,未予處理,縱容承商持續營業使用獲利,重創政府威信,實不尋常。
 
四、中壢市公所辦理該工程,竟悖離加蓋工程契約要求忠和公司繳納銀行擔保履約保證金8千萬元的約定,而以取得履約保證保險單方式為履約保證;另該公所對於承接工程的欽國公司及老街溪公司,竟全然未要求繳納履約保證金,造成該公所在工程進行中,無法以不退還保證金要求承商依進度及約定標準施工,完全喪失監督能力。
 
五、該工程工作物依加蓋工程契約書的約定,屬中壢市所有,中壢市公所尚未驗收合格及交付承商使用,承商自86年起進駐經營商場及停車場,持續使用至桃園縣政府100年間拆除工作物為止,該公所不但未取消承商使用權,又未積極採取法律途徑,向承商提起返還工作物、不當得利或竊佔等民、刑事訴訟,任由承商使用公有土地及工作物營業獲益,明顯怠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