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建署未確實督導地方政府落實「結構計算書」及「施工勘驗」等抽查,也未強力宣導民眾勿擅自變更梁柱等構造。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二、營建署未能確實督導地方政府落實執行「施工勘驗」,勘驗比率僅18%,高達82%建築物配筋未經建管機關勘驗檢視,無法及時發現有無錯誤,須靠業者良心把關;營建署頒訂「B14-2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申報表」格式,容許地方政府自由增減,致涉安全之「勘驗項目」,有遭遺漏、刪除之虞,均對耐震不利,營建署有怠職之失。
三、營建署未善盡督促地方政府落實抽查「B14-2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是否屬實,又廢止可防杜弊端之「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差勤工作紀錄管制網路申報作業原則」,工程品質難以提升,安全難以確保。
四、營建署未能確實督導地方政府強力宣導民眾勿擅自變更基
礎、樑柱、承重牆、樓地板、頂樓加蓋及對老舊建築物實施耐震補強,致部分民眾不知任意變更房屋結構危險性,及實施補強重要性,於取得執照後,擅自變更建物構造,或對老舊建築抗震能力置之不理,影響公共安全甚鉅,營建署對地方政府督導不力,顯有怠失。
五、工程會未督促地方政府落實專業技師「簽章」抽查及辦理專業技師「業務查核」,也未督促技師每3個月向地方政府申報「結構簽證紀錄」,致難以掌控技師執業品質,有怠職之失。
六、建研所推廣「耐震標章」績效不彰,營建署推廣「建築生產履歷」,行事被動消極,不符「公務人員服務守則」規範,實屬不當。
七、營建署未能督促地方政府開辦「耐震」相關在職訓練培訓課程,甚有11縣市連續2年,未開設任何土木建築在職訓練課程,致地方政府不易監督建築師、專業技師「監造簽證」、「結構簽證」是否正確,致全民防災安全必須仰賴建築師、專業技師良知良德,等同讓消費者與運氣「對賭」,該署怠忽職責,輕忽購屋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