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離婚而自前配偶取得之不動產,不論取得原因為「調解移轉」或「贈與」,若持有期間未滿2年即出售,而該屋非屬「自住」,或名下仍有其他房屋,則應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的不動產應予課稅;而所稱持有期間,指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因此,甲君與配偶離婚,出售經法院調解以「調解移轉」原因自配偶取得不動產,其持有期間計算,自應以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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