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防部漠視政府採購法規定,發生未公開評選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建築師、未詳實審查房價結算資料、溢付監造費。
監察院糾正案文指出:
一、1999年政府採購法實施,國防部漠視法令規定,迄未辦理舊制眷村改建工程稽核,放任眷合社辦理採購招標過程,違背政府採購法規定,事後又未確實檢討相關失職人員責任,推諉塞責,有嚴重違失。
二、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及海軍司令部放任眷合社違反規定,在尚未簽訂委託辦理敦化、國運及堅美等3案眷村改建工程協議書前,以「直接委任」或邀少數特定廠商評定方式,擅與建築師簽訂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契約,違反政府採購法公開、公平競爭原則,顯有違失。
三、 國防部未詳實審查房價結算資料,各眷村列管軍種(單位)亦未依規定費率與眷合社簽訂委託協議書,致溢付建築師設計監造服務費用,徒增工程造價成本,影響軍方及承購戶權益。
四、 陸軍司令部明知木柵案規劃設計需求坪型戶數,與原需求坪型原則及眷合社原委託建築師完成設計圖說差異甚巨,竟便宜行事,於眷合社逕依已終止原契約,洽同一廠商續辦規劃設計監造復約協議時,未要求重新辦理公開評選及競圖,眷合社完成簽訂復約協議書後,也未督促檢討核算設計服務費用應扣減金額,均未善盡監督責任。
五、 陸軍司令部及空軍司令部委託眷合社辦理木柵及敦化等2案眷村改建工程,均派員列席參加開標,卻未督促眷合社確依政府採購法及投標須知規定,辦理招標作業,影響投標廠商參標權益,並造成開標前洩漏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及未決標前底價外洩疑慮,兩眷村列管軍種司令部均未善盡監督職責。
六、 國防部未依重建試辦作業要點,成立重建聯合指導委員會、召開綜合協調會議及辦理不定期聯合督導,無法有效監督考核眷村改建工程執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