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新竹市政府將自2013年2月1日起針對轄內預售建案實施買賣定型化契約及實價申報查核
【MygoNews林承志/台北報導】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及落實不動產交易實價申報制度,新竹市政府將自2013年2月1日起針對轄內預售建案實施買賣定型化契約及實價申報查核。查核重點為買賣定型化契約之履約保證機制、預售實際價格申報及廣告有無不實。

新竹市政府表示,預售屋履約保證擔保方式應符合下列要件:

1.被擔保及連帶擔保之建築開發業者,必須為該直轄市或縣(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

2.連帶擔保之建築開發業者,最近5年內不得有退票及欠稅紀錄。

3.同業同級間之連帶擔保僅得擔保1家,不得1家連帶擔保2家以上業者。

4.各等級開發業者當年度推案總樓地板面積於2萬平方公尺以下者,由丙等(含丙等)以上之建築開發業擔任其預售屋履約保證之同業連帶擔保公司。

5.各等級建築開發業當年度推案總樓地板面積於2萬至20萬平方公尺者,由乙等(含乙等)以上之建築開發業擔任其預售屋履約保證之同業連帶擔保公司。

6.各等級建築開發業者當年度推案總樓地板面積逾20萬平方公尺以上者,由甲等建築開發業擔任其預售屋履約保證之同業連帶擔保公司。

另外預售實際價格之申報,代銷業者應注意事項:

1.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日在2012年8月1日以後(含當日)者:代銷經紀業在委託代銷期間(含2012年8月1日以前)成交之預售屋案件均應申報登錄。又代銷經紀業已申報登錄之預售屋案件,日後興建完成後委託地政士申請買賣移轉登記者,仍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3項規定由地政士申報登錄。

2.委託代銷契約於2012年7月31日前(含當日)屆滿或終止,而同一建案又於8月1日以後(含當日)另訂新約或再行續約者: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日在7月31日以前(含當日)所成交之案件,無須申報登錄。如8月1日以後(含當日)簽有委託代銷契約,僅就8月1日以後(含當日)代銷期間所成交之案件申報登錄。

3.委託代銷契約屆滿後,同一建案再行續約(延長代銷期間)者:委託代銷契約屆滿後再行續約延長代銷期間,應就續約前之成交案件先行於「契約屆滿」30日內申報登錄,亦即委託代銷契約屆滿後不論是否續約均應於30日申報登錄。

4.委託代銷期間成交之預售屋案件,買受人甲又自行或委託他人轉售者:如代銷成交之預售屋案件,買受人甲轉售予乙,並與起造人或建築業更換原買賣契約(即俗稱「換約」變更買受人名稱等),則代銷經紀業對同一案件,僅就買受人甲成交之案件申報登錄。另行轉售買受人乙之案件,實務上僅屬換約性質,則無須申報登錄。

至於預售屋廣告及契約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若有不符,代銷業者及建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請留意相關規定,以免滋生交易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