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告內容刊載違章公共休閒設施圖片
公平會調查發現,「三和硯」建案廣告內容刊登有「KARAOKE」、「LOUNGE BAR」與「BODY GYM」公共休閒設施圖片,惟前述設施係利用該建案地下1樓防空避難室空間設計配置,而據新北市政府表示,「三和硯」建案並未就地下1樓防空避難室用途,申請變更設計為前述公共休閒設施使用,且其申請容積面積已達允建容積上限,倘該建案地下1樓於領得使用執照後,未依原核定之防空避難室使用類組使用,係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應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核處。
公平會亦發現,「三和硯」建案於現場散發與網路所刊登傢俱配置參考圖,將「機電設備空間」套繪成臥室或客廳之一部分使用。惟據新北市政府表示,該建案之「機電設備空間」並未申請變更設計或核准改為臥室或客廳使用,且其申請免計容積已達規定上限,倘以加計容積樓地板而申請變更該用途,將逾越允建容積;該建案之「機電設備空間」倘未依原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而將其變更為臥室或客廳使用,亦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而應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核處。
公平會表示,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之公共設施情狀、建物用途與室內使用空間,為影響消費者承購與否及交易決定之重要因素,一般消費者觀諸上開廣告圖片,僅認知於購屋後,得享有、使用案關公共休閒設施及依圖示裝潢、規劃臥室或客廳起居空間,往往難以知悉該圖片所載內容乃違反建管法規,而將有遭罰鍰、停止使用、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之風險。
該案廣告之內容表示與事實不符,且有足以引起一般消費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核屬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