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竹市明仲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負責人鄧振權因仲介涉及多起業務侵占。
新竹市消保官為免消費者再因此受損害,特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7條規定: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 虞,而情況危急時,除為必要之處置外,應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發布新聞稿,供大眾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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