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權利人得於10年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台北市政府地政局申請發給之,10年期滿無人領取者歸屬國庫。
台北市政府地政局指出,公告期間自2012年4月2日起至6月30日止,為期3個月,受理申請登記期間自2012年4月2日起至2013年4月1日止,計1年。為保障民眾自身權益,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受理申請登記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之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
屆期如無人申請登記,除公共設施用地外,將由台北市政府代為標售,如經2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者,將囑託登記為國有。標售所得價金儲存於「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權利人得於10年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台北市政府地政局申請發給之,10年期滿無人領取者歸屬國庫。
台北市政府地政局表示,不動產的繼承、拍賣是有固定程序的:
- 被繼承人所遺留的不動產,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於每年4月1日公告繼承人應於3個月內,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
- 逾期未申請者,即予列冊管理15年。
- 逾期仍未申請繼承登記者,則由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標售所得之價款以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法領取。
- 逾10年未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 如經標售5次仍未標出者,即登記為國有,繼承人僅能向國有財產局依第5次標售底價,按其法定應繼分分算發給價金。
台北市政府地政局籲請民眾重視自身權益,凡被繼承人死亡後遺有不動產者,繼承人應儘速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並領取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且於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向地政機關申辦繼承登記,一般民眾未能及時申辦繼承登記,多半是由於繼承關係複雜或人數眾多而難以會同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因此建議民眾可以由繼承人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代位申辦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以避免不動產被列冊管理,並同時避免逾期申請登記的罰鍰。
另如已申報相關賦稅而稅額因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或分期繳納未完稅者,或因繼承訴訟者等不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未能如期申辦繼承登記者,當事人得於公告期間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提出暫緩列冊管理的申請。因此切記趕快辦理繼承登記或提出暫緩列冊管理之申請以免被列冊管理、標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