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將全面清查台北市之自用住宅用地,如查獲有不符規定者,將依法補稅並處罰。
新聞摘要
  • 依土地稅法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要同時具備5要件。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為配合財政部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台北市稅捐處,2012年將全面清查台北市之自用住宅用地,如查獲有不符規定者,將依法補稅並處罰。
 
依土地稅法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要同時具備下列5要件,缺一不可: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要在該地設立戶籍。
2.地上房屋無出租,也無供營業使用。
3.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以1處為限。
4.地上房屋必須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的。
5.都市土地面積合計不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
 
台北市稅捐處說明,今年針對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除查核地上房屋有無出租、營業之情事外,也將加強查核戶籍設立情形,該處將運用戶役政系統及民政局提供之戶籍異動、死亡資料交查,如查獲自用住宅用地已無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將依法自不符規定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並補徵按一般用地稅率(10‰-55‰)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計徵之差額地價稅,及處3倍以下罰鍰,但追補款最多為5年。
 
舉個例來說,張先生在中正區的房屋,其坐落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每年地價稅要繳4,000元,因某種原因在1999年3月將戶籍遷出,卻未向稅捐處申報,稅捐處在2012年2月查獲時,因無人設立戶籍而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所以該筆土地應自2000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並補徵2007年至2011年(核課期間為5年)之差額地價稅。
 
納稅人所有之土地經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後,常因小孩就學或申請社會福利補助等原因變更戶籍,疏於依規定在戶籍遷出之30日內主動向稅捐處申報,嗣後被查獲補稅時,常誤解稅捐處未早點告知。該處特別說明,戶籍之遷出遷入當事人最清楚,所以稅法規定納稅人必須主動申報。
 
為宣導地價稅自用住宅相關規定,該處除定期發布新聞稿外,並於每年開徵的房屋稅、地價稅繳款書中夾附插條廣為宣導,提醒納稅人應留意戶籍變更會影響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該處特別強調這些宣導措施乃是基於便民及服務的考量,並非法定義務,納稅人對於自身權益仍應多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