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房東的租金收得稅負不會增加。
不過,與往年不同的是,財政部配合2010年12月25日行政區劃分改制縣市升格,已區分新北市與高雄市的租金水準。官員舉例,以台北市為例,出租供住家用房屋,申報租金所得仍按房屋評定現值的19%計算。新北市升格前的板橋市屬於「縣轄市」,改制後成為板橋區,2011年的住家用租金標準即仍沿用原「縣轄市」按房屋評定現值18%標準,計算租金所得課稅;至於淡水、三峽等原屬「鄉鎮」,標準為15%。
財政部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財產出租若約定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依法稅捐機關就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整計算房東的租賃收入。各地區國稅局調查資料顯示,2011年房屋及土地的租金價格,與前一年變動幅度微小,因此2011年各地區房屋及土地「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均維持2010年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