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避奢侈稅又有更明確的新解釋。
新聞摘要
  •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可免徵奢侈稅。
【MyGoNews方暮晨/台北報導】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奢侈稅;但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已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則其銷售之房地免徵奢侈稅。
 
稅捐機關表示,所稱「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認定,應不包括非可供居住之停車位,故如停車位原係與自住房地並同使用,且該房地符合前述免徵之規定者,該停車位與自住房地並同銷售時,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出售符合前述免徵奢侈稅之自住房地,如一起出售有獨立權狀合併使用之共用設施土地,該共用設施土地亦免徵奢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