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縣市政府對「住家用」房屋均以法定最低稅率1.2%為徵收率,不論其為自用住宅或出租作住家使用,均按1.2%稅率課徵,不符租稅公平原則。
- 研究建議為減少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調升衝擊,建議採打折漸進、逐年分次等方式及縮短房屋耐用年數及降低房屋殘值等課稅改革方案。
台北市稅捐處表示,我國房屋稅法規,授權各地方政府自行訂定房屋標準價格做為房屋現值評定基準,各縣市政府或因政經環境競爭激烈等種種因素,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折舊率及耐用年數等均30年未調整,未能合理反映房屋建造成本及市場價格,致房屋稅負擔長期偏低。為了落實檢討房屋課稅的合理性及達成課稅公平,於2011年委請專業機構進行房屋稅課徵合理化研究,研究團隊已就房屋稅制及估價制度提出建議與改革方案。
曾巨威主持的研究團隊就房屋稅制部分,認為目前各縣市政府對「住家用」房屋均以法定最低稅率(1.2%)為徵收率,亦即「住家用」房屋不論其為自用住宅或出租作住家使用,均按1.2%稅率課徵,不符租稅公平原則。另外針對房屋估價制度部分,參考台北市政府地政處、都市更新事業處、台北市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標準、估價師公會及建築師公會等單位相關作業使用的建物價格,按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以迴歸分析等方式加以推估2011年各構造別及各樓層房屋構造標準單價。同時為減少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調升衝擊,建議採打折漸進、逐年分次等方式及縮短房屋耐用年數及降低房屋殘值等課稅改革方案。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將依研究單位各項改革建議,衡量其適法性、稅賦衝擊程度、租稅公平性及稽徵實務之可行性,研議最適當之採行方案,並就法令疑義部分報請財政部核示後,依相關程序推辦,以達房屋稅課徵合理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