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未來,大面積國有土地以促進國有土地有效利用,提升整體運用效益,落實創造永續財源之國有財產經營管理目標。

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在500坪以上不得標售,未來,以促進國有土地有效利用,提升整體運用效益,落實創造永續財源之國有財產經營管理目標。

【MyGoNews林湘慈/台北報導】財政部表示,國有財產法第33條、第39條及第53條修正條文,經總統於2012年1月4日公布,將自2012年1月6日生效。其中第53條規定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在1650平方公尺(500坪)以上不得標售,未來,大面積國有土地以促進國有土地有效利用,提升整體運用效益,落實創造永續財源之國有財產經營管理目標。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大面積國有土地以「公地公用」原則,配合中央或地方政府建設需要優先提供使用,如配合提供興建社會住宅。此外,國產局經管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已調整以長期開發短期利用、活化資產為業務主軸,持續推動綠美化、停車場等短期利用措施。

更積極藉由參與都市更新以籌建辦公廳舍;引進民間資金辦理招標設定地上權;配合產業發展,加強與中央或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作開發;引進民間資源合作興建機關辦公廳舍等方式,積極推動長期開發,以促進國有土地有效利用,提升整體運用效益,落實創造永續財源之國有財產經營管理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