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建:所有權人數未達50人者,補助上限為100萬元,人數300人以上者,補助上限為450萬元。
- 整建或維護:100戶以下部分,補助上限為100萬元,超過100戶部分,每增加一戶,加計5000元。
屏東縣府城鄉發展處說,辦理都市更新方式有三種,即為重建、整建及維護。以重建方式實施者,補助申請者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有關費用,屋齡超過30年以上的合法建築物將優先補助,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數未達50人者,補助上限為100萬元,人數300人以上者,補助上限為450萬元。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補助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實施工程有關費用,屋齡超過20年以上的合法建築物將優先補助,其中事業計畫的補助額度,於100戶以下部分,補助上限為100萬元,超過100戶部分,每增加一戶,加計5000元;實施工程補助以每戶不超過4萬元為原則,並以老舊建築物立面及屋頂突出物修繕工程、建築基地景觀綠美化、屋頂防水及綠美化、老舊招牌鐵窗及違建拆除、空調外部管線整理美化及提高建物耐震能力等為優先項目,若以綠建材及綠色能源進行整建維護工程者,並得優先列為補助。
屏東縣城鄉發展處表示,該計畫補助對象包括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5條規定核准立案的更新團體,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可向縣政府提出申請,縣政府受理後將辦理初審,初審通過後再報請內政部複審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