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地所有權人移轉須出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證明。
- 出售農業用地於公司,就無法取得「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所以要依法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本條例第5條第4款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指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或其他依法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
因此,所有權人移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之不動產,於國稅局查核時,除必須出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外,還要提供「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證明,才可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才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若是出售農業用地於公司,就無法取得「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所以要依法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