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處表示,台北市府堅持對於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執法之立場外,同時呼籲永春社區都更案不同意拆遷戶,能面對面進行溝通,尋求更新共識,順利推動更新。更新處表示,永春社區都更案於2008年9月9日已核定,但都更範圍內仍有部分不同意拆遷戶未進行拆遷,致使更新工作無法順利進行。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限期自行拆遷,屆期仍未拆遷者,實施者得代為拆遷或請求主管機關為之後,台北市政府始有代為拆遷之義務,且依法必須受理。
但為求謹慎和諧,台北市政府另訂有較中央規定更為嚴謹之補充規定,以完備法制程序。該補充規定係通案性原則,規定亦提供協調會此一溝通平台,讓實施者與不同意拆遷戶,能面對面之溝通及對話,同時由台北市政府協助調解雙方歧見,凝聚更新共識,以圓滿順利推動都市更新。
對於永春社區不同意拆遷戶,更新處仍不排除有任何提供雙方持續溝通及對話之機會,期望兼顧情理原則下,努力和諧順利協助都更案之推動。更新處重申,都市更新的進行,必須依據社區多數住戶的共同意願辦理。台北市政府仍會在兼顧多數同意戶與少數不同意戶兩者間權利之平衡,協助更新案中絕大多數已經同意都市更新、暫時搬離家園在外租屋之都市更新同意戶,早日進住新家,推動都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