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停車位如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銷售者,除了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屬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房地,列為排除課稅情形外,均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指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例第5條第1款「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所稱「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的認定,應不包括非供可居住的停車位,如果停車位原係與自住房地並同使用,且該自住房地符合上開條例規定者,該停車位與自住房地並同銷售時,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