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證

房仲業的履約保證僅是招攬業務手法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立委楊瓊瓔指出,現行國內房仲業者大力推行履約保證制度,但其中房仲或代書對收取保證金的計算費率不一,主管單位應對各家房仲業者提供的履約保證服務訂定明確標準或範本,藉以維護買賣雙方權益;內政部表示,現行法令未強制要成屋買賣雙方要辦理履約保證,也未對該業務進行規範。

楊瓊瓔表示,據報載台中地區一名法律系教授,透過房仲買屋,申請履約保證時,買賣雙方必須支付總價的萬分之6費用,但其中「費率訂定標準為何?消費者無法了解,是由業者訂立契約時片面決定的。」以1000萬元的房屋交易為例,辦理履約保證費用就要6000元,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一半,但現行法規規定,履約保證人可拒絕辦理、甚至終止保證關係;交易雙方卻不能反悔。

此外,履約保障的金額是「交易金額減掉買方已付的錢」,業者卻以買賣總金額來計算費率。舉例,甲賣1棟1000萬元房子給乙,乙先支付200萬元頭款,但訂立履約保證契約時,應以800萬元約定保護責任,但一般履約保證金卻會以1000萬元的萬分之6來計算。如此計算方式,「這確實有討論空間。」故主管單位應對各家房仲業者提供的履約保證服務訂定明確標準或範本,藉以維護買賣雙方權益,免除不必要之房屋買賣糾紛。

內政部表示,成屋買賣雙方訂契約至辦理所有權移轉,因履約期間較短,故現行法令尚未強制規定買賣雙方應辦理「履約保證」。據了解許多房仲業者提出履約保證,僅是價金信託保管,係招攬仲介業務的手法,內政部並未對該項業務予以規範,僅對於不動產交易之買賣雙方,訂頒「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提供各界參考使用。

內政部指出,「成屋履約保證」包括價金、瑕疵、權利、點交,及其交易過程所發生的風險或糾紛等。其契約書內容,涉及買賣雙方與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間保證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又履約保證契約,係屬私權行為,宜由買方、賣方及金融機構或信託業間,該契約自由原則議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