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瓊櫻認為,對照亞洲鄰近國家,日本也是收取6%服務費,但台灣房仲經紀人為「雙向代理」制度,1名仲介經紀人居間買、賣雙方,日本則屬於「單向代理」制,屋主、買方各委託1名仲介人員,雙方各自透過仲介人員服務,凡議價、斡旋皆較為公平,杜絕房仲居間喊價。當初立法訂定仲介服務費最高上限6%,原是給業者做彈性調整,但業者卻認定可收取達6%,確有檢討空間,建議政府效法美國、日本的專任委託制,減低賣方拉高價格的方式,兼顧買賣雙方權益。
內政部則表示,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內政部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該部以2000年5月2日函訂頒,並規定自同年7月1日實施。嗣於2000年7月19日函修正第3點。
至於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提供買賣(互易)、租賃等仲介服務之報酬計收,必需基於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的考量,在自由市場公平競爭原則下為之,且不得有聯合壟斷、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其分別向買賣或租賃雙方收取最高報酬標準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成交價金的6%或1.5個月之租金。
不動產仲介業者尚須並遵守下列規定:(一)業者需向被服務對象(出賣(租)者及承買(租)者)充分說明該收取報酬數額標準為最高上限,非固定比例,消費者得充分自由議價。(二)其所提供仲介服務項目,不得低於內政部頒「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所訂之範圍。(三)業者應將欲收取報酬總數額分別向買賣或租賃雙方各酌收比例,分別記載於房地產委託銷售契約書、要約書,或租賃委託契約書、要約書,讓雙方當事人充分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