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辦理金融檢查時,發現有房貸借戶將資金交由他人運用、由他人代為還款繳息,且其所得、還款能力與借款金額顯不相稱,甚或有不明來源的所得資料向銀行申請貸款,疑有將自己名義供他人申請貸款的表徵。金管會已要求金融機構須嚴加審查,若金融檢查發現有審核不實,將要求金融機構追究失職人員責任,對於提供偽造資料向銀行申貸者,亦將依法移送偵辦。
金融機構已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者經營行為規範,將資金用途與事實不符列為借款契約提前到期的加速條款之一,所以若經查證借戶所貸資金係供他人使用,金融機構可以要求借戶依約提前清償。對於將自己名義提供他人申請貸款的民眾,除依借款契約對該筆貸款負有清償責任外,如有未能如期或即時清償貸款本息情況,借款名義人信用將留下不良紀錄。金管會特別提醒民眾,珍惜自己的信譽,拒當貸款人頭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