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業者通常戲稱書局版租賃契約為「馬關租約」,其中較不平等的條文包括提前解約時,只罰房客不罰房東,此外,也限制房客將房租報稅,或者房東刻意規避修繕責任等。中信房屋行銷企劃部副理江龍名表示,契約簽訂行為在法律上為私法自治,原則上簽訂就需遵守,因此,租屋族切莫不可輕忽。
不過,律師也表示,儘管一般契約的簽訂皆有其效力,但若明顯與民法牴觸時,租客仍無需遵守。例如,民法規定房客欠繳房租2個月時,房東才有權要求租賃契約失效。部份房東將2個月改成1個月,此類條文即不具效力,就算已經簽訂,房客仍可反悔。
此外,如果房東同時有多戶房屋出租,律師表示,此類房東容易被法律認定為擁有「強勢締約權」的法人,若是租賃契約出現不公條文,房客後悔的空間較大,但走上法律途徑曠日費時,因此,消費者最好還是在簽約時多留意比較省事。一般民眾若無法判斷怎樣條款較公平,可上內政部網站下載租賃契約書範本作為參考。